東莞市志愿者協會給“志愿者”的定義是:志愿者(也稱義工、志工)是指不以物質報酬為目的,利用自己的時間、技能等資源,自愿為社會和他人提供服務和幫助的人。
在香港,志愿者被稱為“義工”,志愿者行動叫做義務工作。在臺灣,志愿者稱為“志工”。香港義務工作發展局則將“義工”(“志愿者”)定義為在不為任何物質報酬的情況下,為改進社會而提供服務,貢獻個人時間及精神的人。同時將義務工作定義為:“指任何人志愿貢獻個人的時間及精神,在不為任何物質報酬的情況下,為改進社會而提供的服務。”
《東莞市注冊志愿者(義工)管理辦法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:志愿服務是指志愿服務組織、志愿者服務社會公眾生產生活和促進社會發展進步的行為。
志愿服務工作是指任何人志愿貢獻個人的時間及精力,在不為任何物質報酬的情況下,為改善社會服務,促進社會進步而提供的服務。志愿工作具有志愿性、無償性、公益性、組織性四大特征。
有些人片面地認為從事志愿工服務作是慈善為懷、樂善好施的表現,把志愿工服務作看成一種單方面的施予;認為志愿工服務作只是為了減輕專職人員的工作負擔,把志愿者當作“廉價勞動力”;認為只有那些不愁衣食及有大量空余時間的人,才有資格或才會參加志愿工服務作。其實,每個人都有參與社會事務的權利和促進社會進步的能力,同樣,每個人都有促進社會繁榮進步的義務及責任。參與志愿工服務作是表達這種“權利”及“義務”的積極和有效的形式。在服務他人、服務社會的同時,自身得到提高、完善和發展,精神和心靈得到滿足,因此,參與志愿工服務作既是“助人”,亦是“自助”,既是“樂人”,同時也“樂己”。
對社會而言,志愿活動具有以下積極意義:
1、是傳遞愛心,傳播文明。志愿者在把關懷帶給社會的同時,也傳遞了愛心,傳播了文明,這種“愛心”和“文明”從一個人身上傳到另一個人身上,最終會匯聚成一股強大的社會暖流;
2、是有助于建立和諧社會。志愿工作,提供了社交和互相幫助的機會,加強了人與人之間的交往及關懷,減低彼此間的疏遠感,促進社會和諧;
3、是促進社會進步。社會的進步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和努力。志愿工服務作正是鼓勵越來越多的人參與到服務社會的行列中來,對促進社會進步有一定的積極作用。
對志愿者個人而言,志愿活動具有以下積極意義:
1、是奉獻社會。志愿者通過參與志愿工服務作,有機會為社會出力,盡一份公民責任和義務;
2、是豐富生活體驗。志愿者利用閑余時間,參與一些有意義的工作和活動,既可擴大自己的生活圈子,更可親身體驗社會的人和事,加深對社會的認識,這對志愿者自身的成長和提高是十分有益的;
3、是提供學習的機會。志愿者在參與志愿工服務作過程中,除了可以幫助人以外,更可培養自己的組織及領導能力。學習新知識、增強自信心及學會與人相處等。
對服務對象而言,志愿活動具有以下積極意義:
1、是接受個人化服務。志愿者服務,提供大量的人力資源的同時,更能發揮服務的人性化、個人化及全面化的功能,從而令服務對象受益。
2、是幫助融入社會,增強歸屬感。通過志愿者服務,能有效地幫助服務對象擴大社交圈子,增強他們對人、對社會的信心,同時,志愿者以親切的關懷和鼓勵,幫助服務對象減輕接受服務時的自卑感和疏遠感,從而使其建立自尊心和自信心。
作者:佚名 來源:福州青年志愿者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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